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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2012-12-2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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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由申诉人:罗某,男,上海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被诉人:上海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上海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诉人罗某与被诉人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向市劳动仲裁...

 

  案由

  申诉人:罗某,男,上海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诉人:上海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上海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罗某与被诉人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查过程

  罗某于1985年进入被诉人工作。1993年7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1995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双方未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之后,被诉人各部门均以申诉人技术能力不强、工作欠佳为由不予接受。被诉人于今年6月底通知申诉人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同年8月初,申诉人因无岗位未到公司上班。同月28日,申诉人按被诉人要求办理了合同期满调离公司手续,被诉人停发了申诉人9月份工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前半个月,互相通报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如欲终止合同,须提前通知对方,如果不提前通知,则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合同。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合同终止前均未按以上约定提前通报是否续订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合同,但双方未约定合同期限,可看作双方按月确认劳动关系。申诉人按被诉人要求,已办妥了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公司的有关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可确认至1995年8月28日终止。被诉人应按规定支付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

  调查结果

  1.罗某要求被诉人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合同自1995年8月28日终止。

  2.此案仲裁费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经验教训

  这起争议的案情并不复杂。从中我们看到,由于当事人双方未严格按《劳动法》履行各自的义务,产生了争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此案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就劳动合同是否续订、是否终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有关合同终止的规定,任何一方如不提前通知,则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可看作双方按月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且领取了劳动报酬。如果当事人双方续签了合同,完全可以避免这起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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