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请人代岗是否属旷工? 法院判处一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04-10 16: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4月2日,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原告曾某要求被告某公司继续履行与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曾某是被告某公司无固定期限的职工。2014年1月16日至5月31日...

  4月2日,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原告曾某要求被告某公司继续履行与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曾某是被告某公司无固定期限的职工。2014年1月16日至5月31日,原告请其同事吴某代为上班履行其工作职责,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同年 9月12日,原告因此行为被被告予以辞退,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请人顶班,已完成其工作任务,不存在旷工的事实,且法律法规也未规定请人代岗属旷工行为。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其劳动合同。

  原告请人代岗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这是案件的焦点问题。合议庭认为,首先,从劳动关系性质来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能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可见,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特定主体即劳动关系当事人享有和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存在着劳动关系,这劳动关系只能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因此,原告每次当班请人代班而未空岗,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但其实质上没有将自己的劳动能力与被告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其次,要看原告代岗行为是否经批准或被追认。职工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是不言而喻的。原告需要请人代岗理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但原告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擅自请人代岗,其行为已违反用人单位《请假制度》和《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且原告这一行为事后也未补办审批手续,也未取得被告追认。

  综上,原告擅自请人代岗的行为不能等同于其实际为被告提供劳动,其行为可以认定是没有履行劳动合同,属旷工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891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