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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支付多少补偿金?

2013-02-19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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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用人单位引起的,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用人单位引起的,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

  法律咨询:

  我在续订合同时,劳动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奖金,职责三部份,基本工资是市最低工资,我续订合同以前是3600元月,公司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补偿多少呢?奖金,职责可以随便扣除吗?

  律师解答:

  关于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能得到多少经济赔偿,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除后一种情形之外,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作了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就要翻倍。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这一条款仅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以后履行的劳动合同。

  对于奖金,职责薪金是否可以随便扣除?答案是否定的。企业应当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不能随意扣除员工的奖金,职责薪金,否则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可能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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