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央、外省市在渝企业的集体合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集体合同报该企业所在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其余企业的集体合同报企业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92号,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