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女职工三期内的特殊保护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侵犯其利益,但此保护是有界限的,三期内劳动合同其实是可以解除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过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履行法定程序。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