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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名职工今年5月就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他在4月29日到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他是九级工伤)要我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我单位在5月6日从银行正常支付了该职工5月份工资以及两保(5月8日收到劳动仲裁庭通知我们才知道此事)并于五月份正常办理了退休手续 6月2日他来单位领取退休证。6月27日劳动仲裁庭驳回他的请求。7月13日该职工向法院讼。我想问: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该规定是否工伤职工和普通职工一样执行?

合同纠纷
2012-01-31 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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