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劳动合同解约补偿”争议后,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的这类劳动者不计其数。为此,仲裁院特别提醒广大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这样维权。
案例:王女士2010年1月3日应聘一家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3日始至2014年1月2日止。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实行年薪制,年薪为150000元人民币,原则上每月先按年薪的一定比例发放8000元,年底一次性付清,年薪包括其他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但是2010年6月2日,公司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是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方面,双方出现分歧。
公司认为,由于王女士只工作5个月,经济补偿金应该以每月8000元的实发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在这5个月期间,王女士没有完成应该承担的技术项目任务,不能获得年薪中包括的奖金等。但王女士坚持认为应该以12500元(即年薪150000元/12)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分析:根据劳动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在案例中,由于王女士只在公司工作5个月,每个月实发工资是8000元,并没有满12个月,所以无法知道王女士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王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实行年薪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150000元的年薪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可以看出公司和王女士在规定有关工资报酬的年薪制上,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比如:年薪制中除去每月按年薪的一定比例发放8000元后,剩下的54000元(150000-8000×12)到底应该怎样发放,公司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方案。所以,用人单位在和员工采用年薪制这种工资分配方案时,一定要制定出具体、详细的年薪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