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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本人于去年与公司签定劳动和合同,今年七月初到期; 5月10日,我提交了辞呈; 昨天,前往常州公司总部办理离职,HR说无任何补偿! 请问:根据新劳动法,我有权向公司要求补偿吗?如果可以,具体该如何计算? 谢谢!

公司企业
2009-05-16 0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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