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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用人单位开“空头支票”承诺

2013-01-15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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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挖掘资历深有经验的人才,往往会开出诱人的条件作为交换,待人才跳槽过其公司后,这些诱人的条件都变成空头资票了,如何防治用人单位的高薪承诺成空头支票,下面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摘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挖掘资历深有经验的人才,往往会开出诱人的条件作为交换,待人才跳槽过其公司后,这些诱人的条件都变成空头资票了,如何防治用人单位的高薪承诺成“空头支票”,下面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用人单位:重金引进的“人才”被警方通缉过

  甲公司老总冯老板同时是位投资商,当初看中潘某并将对方引进到其所投资企业工作的,也就是他。上城区法院3次开庭,包括之前的劳动仲裁,冯老板都没出现。

  冯老板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均承认,去年4月冯老板认识潘某时,正谋划投资一家医药公司并谋求上市,急需运作上市人才,而潘某的健谈,给冯老板留下很好印象。加上当时已是浙江省内一家上市公司副总的潘某,一直暗示他路子很熟,这让冯老板决定不惜代价要将潘某引进。

  “包括工资要求和送房子等待遇,协议书都是由潘某起草的。”包括冯老板一方的被告(甲公司及杭州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都表示,冯老板没想到,潘先生隐瞒了其负面的经历。

  被告方称,潘某曾涉嫌诈骗被警方通缉过,且在冯老板将其引进后,潘某同时在其他好几家公司兼职。到冯老板投资的公司上班后,对公司的上市几乎没起到作用,可以说,名不副实。

  原告律师:防止用人单位开“空头支票”避责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的朱觉明,是潘某的代理律师。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潘某认为,法院认定他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这在意料之中,因为在潘某申请劳动仲裁时,裁定结果已很清楚。

  但朱觉明表示,一审法院认定潘某的工资应由甲公司发,但房子应当由冯某(第一被告的公司发起人)个人支付,这从逻辑上也是矛盾的,且潘某跳槽(放弃之前上市公司高管丰厚待遇)主要是看中这套房子。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公司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对公司具约束力。潘某将提出上诉,继续讨要房子。

  朱觉明认为,年底又到跳槽高峰,不少企业开出高薪和优厚福利的条件选人才,但跳槽后怎么保证能拿到高薪,怎么防止承诺成“空头支票”?

  朱觉明分析说,除了薪水和福利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之外,如许诺提供住房或者股权,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取得的条件和支付时间,特别在实践中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关联公司逃避责任,比如用人单位安排其投资或控股其他的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关联企业往往经营状况不正常,此时应当高度警惕。

  劳动者还应注意,是否和自己选择的企业建立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有些单位为逃避责任,往往将社保、具体用工手续(如员工登记表等入职手续),甚至劳动合同,由另一家关联企业办理。

  朱觉明认为,现在企业用人成本确实较大,但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往往要求一定的待遇以示激励。这方面如何平衡?他建议,劳资双方要充分用好并遵守《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方法处理问题,成本才会最小化,同时劳资关系才会和谐。对于“奖金和住房、车位等福利”,双方完全可以协商。

  “本案中,如果对这块约定明确,比如住房和具体业绩挂钩,那么可能就不会发生纠纷了,也就不会多花冤枉钱。”朱觉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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