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正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经济性裁员要裁减哺乳期员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