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九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当女职工劳动保护权利受侵害时,依据国务院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