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区别

妇幼权益
2018-08-28 06:25: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如下: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 女职工的特别保护: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六)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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