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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毒物品打交道 劳动者如何维权

2019-03-0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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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合格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为有毒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条件。《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合格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为有毒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条件。《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条例规定,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这一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工厂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有毒物品   如果工厂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将会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因有毒作业患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待遇和要求赔偿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有无营业执照,按《条例》规定,因有毒作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都可享受工伤待遇,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已于近日开始施行的这一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对有毒作业的劳动者进   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因失职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卫生行政人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某种意义上,我国职业中毒的严峻形势,与个别地方执法监督部门忽视甚至漠视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有关。但从现在起,对于负责有毒作业监督的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如因失职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就可能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因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失职而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条例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如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将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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