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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违规挪款被辞退 加班工资仍应支付

2019-01-24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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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规定被辞退后,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被辞退员工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加班工资?日前,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2002年7月,贲某被宜州市君怡大酒店聘用为合同制保安,合同签订期从2003年3月起,分别为每年签订合同一次,

员工违反规定被辞退后,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被辞退员工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加班工资?日前,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2002年7月,贲某被宜州市君怡大酒店聘用为合同制保安,合同签订期从2003年3月起,分别为每年签订合同一次,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为签订的第四期合同。合同期间,贲某主要负责该酒店下属的刘三姐度假山庄的安全保卫、消防和收取停车费工作。2006年7月,贲某未经山庄财务部门批准,擅自挪用山庄收取的停车费用,尔后大酒店以贲某违反单位《员工手册》的规定将其予以辞退,2006年8月1日贲某离开用人单位。

贲某被辞退后,以大酒店在合同期间没有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致使其被辞退后未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等,向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为其补交2002年7月至今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次性支付失业救济金;支付超时工作的加班费;补交2002年7月至今的住房公积金。

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宜劳仲案(2006)第30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被申诉人按申诉人最后一期聘用合同(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期间,累计延长工作时间22个小时,支付给其加班工资,具体支付数额由被申诉人按单位相关规定测算;被申诉人按规定为申诉人补缴2006年3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按2006年4月起为申诉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数额缴纳;对申诉人其他申诉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贲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于2006年12月15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7月22日起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06年8月1日原告被被告辞退。四年中,被告一直未按规定为原告购买失业保险等,致使原告在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失业救济金领取的标准是: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每月救济金为277元,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每月可领取23元的门诊医疗补助费,每月合计损失为300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满四年,应领取12个月,两倍即是24个月,合计72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7200元;支付原告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均按四年工资总额的6%和5%计算;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4742元;支付原告被开除前的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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