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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勤人员受《劳动法》保护

2019-01-24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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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我在国土资源管理局当司机,最近,我因病不能上班,医生建议全休三个月,局人事处见我不能工作,便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项先生日前致电本报说:“由于我没与局里签订劳动合同,局里也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我遇到的纠纷属不属劳动争议?该怎样维权?”

  “首先要确认项先生与单位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程律师说:“根据项先生所讲的情况,他是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工勤人员,与该局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因该局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的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既属劳动关系,自然要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这也就是说,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是劳动法律中所称的劳动者。因项先生与国土资源管理局之间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应受法律调整和保护。他应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国土资源管理局应为项先生补缴社会保险费。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故在项先生患病期间,国土资源管理局将其辞退是违法的。项先生可依法先向所在区县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不服仲裁,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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