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部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30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08-04
施行日期:1995-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100.地方或行业劳动部门发现劳动部的规章之间、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一般适用“新文件优旧文件”的原则,同时可向劳动部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