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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付工资

2012-12-26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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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某应聘到某机械制造公司干制图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试用期满后1800元。2个月后,该公司书面通知王某试用合格按期转正。但王某在月底领取工资时,财务人员说接到公司加薪通知,工资还是1500元。于是

  王某应聘到某机械制造公司干制图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试用期满后1800元。2个月后,该公司书面通知王某试用合格按期转正。但王某在月底领取工资时,财务人员说û接到公司加薪通知,工资还是1500元。于是,王某找公司领导,要求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公司领导称下个月补上,谁知几个月过去了工资一直δ加。在多次要求δ果的情况下,王某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

  《劳动合同法》 第30条规定:“用人单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50条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λ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δ足额支付其工资。由此可见,王某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经试用合格按期转正,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当时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该公司在王某转正后按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显然是错误的,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改正了错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补发了王某的工资差额。(李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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