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李某1998年受伤致残,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伤愈后一直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现已达到60周岁,要办理退休手续,那么,他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呢?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此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可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的情形。另外,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工伤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备再就业的法定条件,故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指定医院就医,可以补助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80% 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