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统筹的,找法网为您介绍。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按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统一筹集。
参保单位以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
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基数,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档案工资标准的,以档案工资标准作为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费基数,绩效工资按照相应执行时间纳入征缴范围。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如何界定:
1、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2、临时工没有视作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1998年1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4、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2000年1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5、市直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2006年7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各县(市、区)所属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执行时间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6、知青、复员战士在下乡、部队期间的年限视作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
7、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
8、由统筹范围外调入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原单位参保情况的证明,再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