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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的退休管理

2019-03-09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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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的退休管理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9随着公务员退休工作制度化,今后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工作任务将会越来越重。因此,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系统以前,各单位还必须建立健全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服务系统。这个管理服务系统,主要由原单位和当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管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0/29 随着公务员退休工作制度化,今后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工作任务将会越来越重。因此,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系统以前,各单位还必须建立健全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服务系统。这个管理服务系统,主要由原单位和当地的人事部门负责,根据条件可设立退休公务员管理的专职工

    随着公务员退休工作制度化,今后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工作任务将会越来越重。因此,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系统以前,各单位还必须建立健全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服务系统。这个管理服务系统,主要由原单位和当地的人事部门负责,根据条件可设立退休公务员管理的专职工作机构,设立退休公务员活动室,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医疗、休养机构,配备专为退休公务员服务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公务员退休后,一般就地安置。如本人要求易地安置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如身边无子女的,可以安置在子女所在地。在边远、高原、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务员的安置工作,其地点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我国的公务员从岗位上退下来后,仍会得到国家的关怀。各级行政机构一般都设有专门为老同志服务的机构,使他们能够得到比较周到的关心和照顾。按照宪法规定,他们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退休公务员的生活是有保障的,他们能定期领取可以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养老金,享受物价、住房、书报等补贴、享受医疗补助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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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工龄30年以上,还有4年退休,至今无劳动能力,一直在休病假,能病退么?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发布)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 (一)、 (二)、 (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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