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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期限

2019-03-11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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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期限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期限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参见:《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2日

    中断缴费时失业保险金的计算

    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的累计缴费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为准。

    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参见:《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2日

    失业人员在临近退休年龄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参见:《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2日

    提高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

    我省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月70元提高为失业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新标准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6]142号)

    发布日期:1996年4月3日

    执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再次提高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

    1、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金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后的一类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月180元,三类标准每人每月155元,四类标准每人每月135元。

    2、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缴费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结算失业保险金。

    3、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见:《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54号)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应按照(陕政发[1999]5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缴费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结算失业保险金。

    参见:《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陕劳社办函发[2001]54号)

    执行日期:2001年4月3日

    破产、停产整顿企业的被精简职工按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

    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破产、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和经批准停产整顿企业的被精简职工,要按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6]2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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