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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

2022-05-13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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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失业登记是国家对失业率的统计,也是领取失业救济的必要途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办证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

(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本人失业前身份的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改劳教释放证明、退学证明等),有关专业技能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二)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对于《条例》发布前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不再重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三、失业证审核及领取程序

(一)送审档案材料包括:

《职工档案》(须包括招工表或分配表);

《劳动合同》;

《单位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文件》一份;

《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一份;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份。

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随档案一起送审,另一份的(存根)部分由企业留存,证明部分交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

(二)审核程序

单位经办人员先将《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送失业保险科审核室失业保险专管员审核单位缴费情况,由专管员在《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专管员审核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再将档案材料送失业保险科办证室审档。审核合格的档案,审核人员在档案的《招工表》或《分配表》上加盖失业保险业务章;审核不合格的档案,退回给单位。审核完毕后,审核人在《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档案审核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通知失业职工在5个工作日后的60天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审核人将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中的失业人员材料录入计算机,并印好《档案审批表》(每人一份),录入完毕后,审核人将《档案审批表》连同《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起送失业保险科分管领导或科长审核。

综上所述可知,失业登记是国家对失业率的统计,也是领取失业救济的必要途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本人失业前身份的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改劳教释放证明、退学证明等)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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