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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停止领取条件

2014-08-0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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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那么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呢?记者为此采访了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

  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那么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呢?记者为此采访了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待遇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是获得其生活来源的根本出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重新就业后,自然就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应当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应征服兵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应征入伍后,就会成为一名军人,将根据《兵役法》和军事条令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此相联系,其生活将纳入《兵役法》予以保障。因此,失业人员入伍后,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移居境外

  公民移居境外,一般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如果失业人员移居境外,其在境外就业、生活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掌握。从技术上讲,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也难以继续享受各种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移居境外是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情形。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但他们所处的状态并不是失业状态,而且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所以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训

  扩大就业门路,创造就业机会,尽可能地降低失业率,是政府的责任。南宁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些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帮助失业人员尽快解决就业问题,如果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这些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则表明这些失业人员并不是没有机会就业,而是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放弃了就业,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有求职要求”这一条件。有鉴于此,就不应当让其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否则就会有悖于失业保险制度关于 “促进再就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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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停止领取条件
  核心提示:很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给交社保怎么办?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其次,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由此可知,如果公司不给交社保,劳动者可以结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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