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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2021-11-2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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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下面为您介绍的是2022年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3)17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8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08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找法网提醒您:失业保险金的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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