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当前女职工生育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地位悬殊,劳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即使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等存在侵害生育权益的情形,女职工通常会委曲求全,为保住工作牺牲生育权益。
此外,女职工维权意识不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不熟悉,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缺乏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谈判能力。
提醒,制度未公示要赔偿。
法院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及拟定劳动合同书时确保相关内容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相符,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即使为照顾“三期”女职工而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劳动,也不应降低其工资标准,还应主动了解怀孕、哺乳期间女职工的需求,从工作任务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提升单位凝聚力。
用人单位应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实质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如果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
正常产假总共90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
生育津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此外,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通通得发,不能以各种理由去克扣。
1、对女职工生育价值的认可。女职工生育是为了社会的发展,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无法获得经济来源。需要基本保障来保证她们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孕妇顺利分娩并且恢复状态;
3、良好的生育条件能提高人口素质。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充分的休息和营养,使她们享受正常的生活水平,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
以上就是关于生育保险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介绍,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因为生育保险而发生纠纷的话,要注意正确的处理方式,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的努力。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建议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