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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生育保险报销内容有哪些?

2013-01-2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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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

  摘要: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具体是怎样的,下面找法网为您详细介绍。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以北京为参考):

  1、女职工怀孕及住院期间所有检查及收费单据

  2、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审批表“只需要一份。

  注意事项:

  A:手册编号:就是填医保蓝本上的那个编号

  B:社保登记证号:社保登记证上的号,以110开头的那个

  C:.总金额:事先把所有的单子的金额合计一下

  D:其中“药费、,检查费、治疗费、其他”这几项需要您从这些收费单子中单独统计出来(由于不知道这些,在社保只好用手机一项项单独统计出来,30张单子都要单独分开统计,增加我的工作量,汗S,那里居然借不到计算器。只好用手机的计算器了

  E: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均要填写。

  F:张数:填写所有报销单据的张数,有多少张就填多少张。

  3、其它:

  A.出生医学证明 (复印件)

  B.医院出示诊断证明书 (复印件)

  C.男女双方结婚证 (复印件)

  D.生育服务证  (复印件)

  E.女方医保蓝本手册 (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在最下面签字,加盖公章。交给工作人员,他送给你一张打印的单子,然后填上职工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以及申报人的姓名和电话,就可以,然后他会要你21天后去那领取明细单。

  注:最好带上公章,所有的证件带上原件,都要准备二份复印件

  附:关于生育保险报销的内容

  1、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分三部分:门诊费、住院生产费和生育津贴

  1)门诊费:不涉及跨年度事宜,生完BB后90天内报销即可(咨询海淀社保中心);

  报销时需要的材料有:

  a.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及复印件

  b.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及复印件

  c. 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时医院会给)及复印件

  d. 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两份

  e. 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审批表》两份

  f. 单位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g. 医院检查的交费凭证(收据和小白条)

  由女方单位向社保部门提交,相关证件请带原件,复印件最好一式两份,门诊部分实报实销最高报销1400元。

  2)住院生产费用:只需交个人承担部分,到时医院会跟社保中心核算报销的费用;

  正常生产:一级医院1700,二级医院1800,三级医院1900;

  剖宫产: 一级医院3500,二级医院3700,三级医院3800。

  3)生育津贴:不涉及跨年度事宜,生完BB后90天内报销即可(咨询海淀社保中心)。

  生育津贴 = 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 / 30天 * 产假天数

  2、晚育津贴:

  晚育津贴可由女方或男方享受,当然对于我们来讲谁缴费的工资基数高就由谁享受了。如男方缴费基数高于女方,则在表一中由男方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通过女方公司报销。

  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还要提交结婚证及复印件

  晚育津贴 = 享受晚育津贴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

  女方未上生育保险男方上了生育保险的也可领晚育津贴,由男方单位填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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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根据青岛市的相关规定 一、生育津贴的申领及支付:   ⑴生育津贴。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产、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停发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由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⑵生育津贴的申领。参保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0日前(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于5日前),由单位业务经办人员或本人(也可书面委托人)持参保职工本人的《社保卡》、《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申领职工生育津贴证明》(其中计划内流、引产的需单位出具有关证明)等材料,到单位缴费的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⑶生育津贴的支付。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经审核后,于规定时间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折,并发给职工。职工持领取存折到有关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其中,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按规定到市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福州南路8号810室)为生育职工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于当月5日前持市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待遇审核表》到市人事局统发工资部门为其办理停发工资手续,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其工资的缴费基数项目部分由市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其余部分仍由财政发放。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的结算:   生育医疗费统一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结算。   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服务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直接结算。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负。   ⑴生育医疗费的结算   ①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诊断、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1次早期妊娠诊断、检查费用)。   ②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结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进行一次性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最多负担13次中、晚期妊娠检查费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出转院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同时予以结算。   ③职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结算。   ④参保职工患妊娠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和结算。   ⑤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切除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结算,增加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垫付,年终由医保基金一次性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⑥参保职工中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外出人员,到本市外医院生育及妊娠检查,参保职工需持单位出具的到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福州路8号)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在外地就诊时,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诊疗介绍信》并盖章。就诊后,职工持上述《诊疗介绍信》和接诊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⑵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服务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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