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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婚姻家庭
2010-01-11 10:46:2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青岛市的相关规定
    一、生育津贴的申领及支付:
      ⑴生育津贴。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产、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停发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由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⑵生育津贴的申领。参保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0日前(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于5日前),由单位业务经办人员或本人(也可书面委托人)持参保职工本人的《社保卡》、《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申领职工生育津贴证明》(其中计划内流、引产的需单位出具有关证明)等材料,到单位缴费的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⑶生育津贴的支付。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经审核后,于规定时间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折,并发给职工。职工持领取存折到有关银行按月领取生育津贴。其中,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按规定到市机关事业保险机构(福州南路8号810室)为生育职工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于当月5日前持市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出具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待遇审核表》到市人事局统发工资部门为其办理停发工资手续,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其工资的缴费基数项目部分由市机关事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其余部分仍由财政发放。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的结算:
      生育医疗费统一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结算。
      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服务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直接结算。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负。
      ⑴生育医疗费的结算
      ①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检查或初次妊娠诊断、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妇幼保健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只负担1次早期妊娠诊断、检查费用)。
      ②女职工中、晚期妊娠检查结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进行一次性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最多负担13次中、晚期妊娠检查费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出转院申请,办理转院手续,同时予以结算。
      ③职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结算。
      ④参保职工患妊娠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和结算。
      ⑤参保职工生育行剖宫产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切除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结算,增加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垫付,年终由医保基金一次性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⑥参保职工中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外出人员,到本市外医院生育及妊娠检查,参保职工需持单位出具的到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福州路8号)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青岛市城镇职工(转本级统筹区域外)诊疗介绍信》。在外地就诊时,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诊疗介绍信》并盖章。就诊后,职工持上述《诊疗介绍信》和接诊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⑵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
      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服务机构与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结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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