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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支付工资吗?

2012-12-26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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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法律咨询:我于2009年5月18号进厂工作,至今用人单位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交社会保险,一星期加班5个晚上,每个晚上加班4小时,星期天也加班,而用人单位却不肯支付加班费。我多次向老板提出支付加班费,可老板根本不理我的要求!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双倍支付我工资吗?上班到现在工资总共有12000元。

  找法网律师解答:完全可以,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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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险中保险费不等于保险金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劳动者在发生法定的事由时(如工伤、疾病、生育、年老、失业等),就不能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但并不是说劳动者就不能获得相关保险待遇了。这时劳动者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这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对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此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的是社会保险待遇而不是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应该由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征收或者追缴,劳动者是不能直接追缴保险费的,更不能将保险费追索归己所有。

  “保险费”和“保险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购买保险而向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费用;而保险金则是指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出现法定的事由时,由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相关人员给付的金钱和其他待遇。通俗地讲,保险费是买保险所交的钱,而保险金是买保险后得到的回报。

  与此相关的还有“保险待遇”这一概念。保险待遇与保险金在一定意义上是相同的,但严格地说,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在商业保险中,比较常用“保险金”这一概念;而在社会保险中,则比较常用“保险待遇”这一概念。保险金一般特指以货币形式的给付待遇;而保险待遇则要比保险金的内涵更广,保险待遇既包括保险机构或者相关单位给付的货币(即保险金),也包括以非货币形式为内容的其他待遇。比如工伤保险中,工伤职工不仅可以得到保险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的给付,而且还可以得到其他保险待遇的享受,如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提供的陪护等等;再如失业保险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不仅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有权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这些非金钱给付的待遇,都属于保险待遇的范畴,但不能叫保险金。

  所以,保险费与保险金(或者保险待遇),实际上有着非常大的区别,甚至可以说完全不是一回事。我们应该准确理解和使用这些概念,以免造成混淆。

  平时经常有人说,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三金”或者“五金”等,这种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其一,用人单位缴纳的不是保险金,而是缴纳保险费;其二,缴纳保险费其实不只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外),只不过劳动者缴纳的部分是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而已。实际上所谓的“三金”、“五金”指的是各种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而不是指各种保险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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