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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为职工参保 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2-12-27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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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员工在不了解社保重要性的前提下,对社保或许会有误解,譬如说觉得每个月都要从工资里面扣除社保费,情愿不交都要拿全工资,觉得交社保费没有必要,其实员工想法都存在误区,首先社保具有强制性,员工...

  摘要:员工在不了解社保重要性的前提下,对社保或许会有误解,譬如说觉得每个月都要从工资里面扣除社保费,情愿不交都要拿全工资,觉得交社保费没有必要,其实员工想法都存在误区,首先社保具有强制性,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去购买社保,社保是帮助员工面对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社会风险。如果单位不为职工参保,职工是可以随时走人的。下面我们来看具体案例。

  案例介绍:

  刘某与某单位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单位一直未为他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今年6月,刘某递交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还差两个月才到合同期,按单位规定须扣当月工资作为违约金。刘某找经理商量能否少扣点,经理说只能执行单位规章制度。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最终拿回了自己的血汗钱。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属于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调查核实,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显然违背了劳动法律、法规,与刘某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并且单位也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随时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更不应该扣发工资做违约金。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发了刘某的工资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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