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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请人代班按旷工被除名

2019-05-05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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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由」申诉人:王某、李某等4名女工,系某市国有制冷设备公司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市国有制冷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系某市国有制冷设备公司总经理。1995年12月7日,被诉人某市国有制冷设备公司以未经领导批准,私自请人代班,擅离职守,连
「案由」

申诉人:王某、李某等4名女工,系某市国有制冷设备公司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市国有制冷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某市国有制冷设备公司总经理。

1995年12月7日,被诉人某市国有制冷设备公司以未经领导批准,私自请人代班,擅离职守,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将申诉人王某、李某等4人作除名处理,申诉人不服,以其客观上按质按量完成了应由其完成的工作和定额,代班现象普遍为由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王某、李某等4名女工,1973年9月被当时的某市制冷设备厂招收为集体固定工;199l年,某市制冷设备厂改组成某市国有企业,由某市机械工业总公司控股经营,申诉人亦同时转制成全民合同制职工,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1994年5月开始,申诉人因单位实行生产定额包干的计件工资制,生产任务严重不足,又在同一车间同一班组上班,集体商议4人每人每天出5块钱从当地劳务市场雇请一个民工代替完成其每天的那点生产定额,6人每月轮换在上下班带民工人车间劳动。当时,被诉人人员管理混乱、劳动纪律松驰,竞无人过问申诉人私雇民工上班。申诉人则在离被诉人厂门500米的地方合伙开了一家饮食店和服装店,每月每人纯收入2000余元。1995年8月,被诉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新上任的公司总经理赵某到任即首先整顿劳动纪律和生产秩序,推行优化劳动组合,竞争上岗,非生产性富余人员分流从事第三产业,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赵某得知申诉人在雇请外地农民私自带入公司车间代班,自己却在公司大门外从事个体经营时,遂指示公司劳动人事处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必须在30日内回公司办理上岗手续,否则公司将依法从严惩处。申诉人不以为然,依然继续从事饮食和服装个体经营,拒不到公司报到。l 995年11月10日,公司劳动人事处再次书面通知上述申诉人并书面公告:限4人在七日内到公司重新报到上岗,停止个体经营,否则公司将对其作除名处理;同时,公司将申诉人私自雇请的民工退回。但4人仍认为公司领导是新宫上任三把火,仍旧不当回事。同年12月7日,公司以申诉人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私自雇请民工代替工作,经公司两次书面通知仍然不知悔改,置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顾,连续旷工超过l 5天,严重违反公司厂规厂纪为由,对申诉人从即日起依法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并限令申诉人在l 5大内退还公司分配给她们居住的公房。此时,申诉人感到事态严重,公司是动真格了的,遂向公司新任总经理赵某解释,原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不许互相代班,请人代替上岗亦有先例,而且在公司内曾普遍存在,4人在客观上亦完成了公司分配的工作定额,亦末给公司造成任何直接经济损失,至于工作定额具体由谁实施完成应该是无关大局,请求赵某收回成命,给申诉人一个改正机会,并表态今后一定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立即停止个体经营,向工商税务办理注销手续。赵某以不是不给机会而是申诉人自己拒绝机会,断然拒绝。1995年12月17日,公司发薪日,4个申诉人工资停发。

「分析意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既含有债的经济因素,又含有身份的社会要素,带有准身份合同的色彩,强调劳动者亲自履行自己合同上的义务,不得将义务随意转让给第三人代为履行。因为,劳动合同并非完全为提供劳动所充塞,尚含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人格、技能和资历等方面依赖。所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非经用人单位的事先同意,不得转由第三人代替劳动,否则,劳动者仍将被视为未履行劳动义务,构成劳动法上的无正当理由旷工,即便第三人所为替代劳动在数量、质量、时间、地点和方式上都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要求完全相同,甚至更好,这为我国《劳动法》第3条第2款所明文规定,劳动者不得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亦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本案中的4名申诉人未经用人单位的同意,将其劳动义务让与第三人即私自雇请的民工,自已擅自离岗,在用人单位两次书面通知后仍不拒绝改正,且连续旷工在15天以上,对其依法作出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护。

「仲裁结果」

1.驳回申诉人要求撤销被诉人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的请求,依法维护被诉人的处理决定;

2.本案仲裁费820元(其中受理费30元,处理费790元)由申诉人负担。

「经验教训」

一段时间以来,劳动者私自请人代替、换班、换岗甚至串班串岗现象比较严重,从法律上讲,这都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者劳动义务的行为,为《劳动法》所不许,即使别人代替履行,完成了生产(工作)任务,亦被视为旷工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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