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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培生拒绝到厂工作,应当赔偿代培费吗?

2019-05-02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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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某厂在河北某高校委托培养一名硕士研究生。该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也不错。1994年7月,该生毕业后回厂,以未得到厂长及厂党委书记的及时接见为由,认为厂里不重视人才,拒绝报到上班。劳资处同志在多次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要求他赔偿代培费2万元,否则
案例:

某厂在河北某高校委托培养一名硕士研究生。该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也不错。1994年7月,该生毕业后回厂,以未得到厂长及厂党委书记的及时接见为由,认为厂里不重视人才,拒绝报到上班。劳资处同志在多次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要求他赔偿代培费2万元,否则,将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代培生称,当年签订的代培合同中代培费问题属于民事债务条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此案,认为此案为非劳动争议案件。请问,该代培生的代培费是否应归还该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专家评析:

该硕士生拒绝报到工作毋庸置疑是错误的。厂方不但应追回2万元的代培费,甚至还可以要求该硕士生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未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是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代培合同问题也的确可视为民事合同。然而,该硕士生虽然未报到,但企业当初向某高校委托培养该生且足额交付代培费2万元的事实是清楚的,该生取得学位后到该厂工作的目的也是明确的;该生在委托代培合同中签字,故而也应当对此明白无误;只要该厂在申诉书中强调代培合同中关于该生取得学位即到该厂工作之条款,就足以说明该关系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关系,即由劳动法所强调的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其他社会关系。这种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立案受理。另外,该厂也可以在申诉书中强调此争议可类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规定劳动争议范围中的培训费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此也可以立案受理。在申请仲裁的同时,该厂还可以要求某高校履行委托代培合同而拒出该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派遣证明,以限制其行为继续发展。?该硕士生强调委托代培合同是民事合同,即便如此,该厂以违约为由要求索赔2万元代培费起诉于法院,也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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