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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快递员扭脚获赔8万元

2014-12-2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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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快递公司不能不管。12月17日,维权胜诉的快递员王福平对记者说。送包裹途中摔伤2013年4月,快递员王福平骑电动车在送货途中因道路湿滑摔倒,左脚踝骨折。随后他到医院就医,医生在...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快递公司不能不管。”12月17日,维权胜诉的快递员王福平对记者说。

  送包裹途中摔伤

  2013年4月,快递员王福平骑电动车在送货途中因道路湿滑摔倒,左脚踝骨折。随后他到医院就医,医生在他的诊断书上注明:“该骨折须休息半年左右才能恢复正常活动。”

  之后,王福平经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

  “摔伤后,快递公司对我很冷淡,说是我自己的责任。”王福平对记者说,他在快递公司上班期间,该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快递公司败诉被判赔

  2014年3月,王福平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该快递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被申请人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92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508元等相关费用。

  同年4月,新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合计6万余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7000余元等费用。

  该快递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5月,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

  法院审理认为:王福平在工作中受伤,后经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被告骨折须休息半年左右才能恢复正常活动,仲裁委确认被告停工留薪期为 6个月并无不当。停工留薪期满后被告再未给原告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至此已实际解除。因此被告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支付。

  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该快递公司与被告王福平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公司支付被告王福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费用合计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该快递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的康明远律师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对此情形做出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一种很“不划算”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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