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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婚 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014-06-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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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刘某应聘某外贸公司的财务岗位,在应聘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未婚。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外贸公司发现刘某在应聘时已经结婚,便以刘某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

  刘某应聘某外贸公司的财务岗位,在应聘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未婚。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外贸公司发现刘某在应聘时已经结婚,便以刘某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请问,该公司是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可否申请经济赔偿?

  找法网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财务岗位,劳动者是否结婚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因此,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不必如实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何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其具体又可分为两种行为,即故意制造假象和隐瞒事实真相。“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就本案而言,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

  退一步讲,即使隐瞒婚姻状况属于欺诈,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但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业歧视的行为。在本案中,外贸公司的“真实意思”可能是“要求刘某未婚”,但是外贸公司的这种要求既没有在招聘时声明也不符合法律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其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不存在违背外贸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形,外贸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外贸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有效,外贸公司不能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所以,刘某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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