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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帮送货员推车被轧伤 搬运公司应担责

2014-06-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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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三个月前,一家搬运公司的搬运工刘某根据公司指派,用板车拖运货物送往客户家时,由于载货太重,上坡时无法翻越,适逢边女士步行经过,遂恳请边女士义务帮助推车。当车行至半坡处,因前面刘某肩上的拖绳突然...

  三个月前,一家搬运公司的搬运工刘某根据公司指派,用板车拖运货物送往客户家时,由于载货太重,上坡时无法翻越,适逢边女士步行经过,遂恳请边女士义务帮助推车。当车行至半坡处,因前面刘某肩上的拖绳突然断裂,导致板车急速下滑,车后的边女士避让不及,被板车轧断了左腿。之后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

  近日,面对边女士的索赔请求,搬运公司称边女士属刘某私自所请,与公司无关。而拒绝赔偿。那么,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找法网说法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边女士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边女士在刘某的恳请下,不计报酬地帮助推车,明显与之吻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即对帮工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帮工人具有损害的客观事实,且其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帮工人就必须给予赔偿。被帮工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只能是曾经明确拒绝帮工,但帮工人却仍执意帮工。

  本案中,刘某主动恳请边女士帮忙,且边女士对自身伤害的发生,既不存在疏忽大意,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更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甚至完全是因为绳索意外断裂所致。故边女士完全具有索赔的请求权。

  其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恳请边女士帮助推车的只是刘某,但刘某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且当时正在从事公司安排的经营活动,刘某所恳请帮工以及边女士所实施的帮工内容,也与刘某从事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公司不仅系边女士帮工所指向的对象,属于最终的受益人,也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帮工人”。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不能拿边女士是刘某私自所请来推卸责任,而必须对刘某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担责,也即对边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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