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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索要“高温费”案:非高温作业也可领“高

2019-05-06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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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2007年9月5日粤劳社[2007]103号文),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对企业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2007年9月5日粤劳社[2007]103号文),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对企业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近日,禅城区法院审理了首例职工索要“高温费”案件,莫先生获得共计7个月的高温津贴700元。

  事件:工人上法庭索要“高温费”

  从2007年9月开始,来自广东阳山的莫先生来到了佛山市某陶瓷公司,担任注浆工一职。在刚开始的半年时间内,公司并未与他订立。后来公司准备与他签订合同,但莫先生认为合同的大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符合。

  2008年11月14日,莫先生申请,要求陶瓷公司赔偿费及其各项损失。他还认为,自己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公司从未对其支付高温津贴。按照规定,公司应以每个月150元的标准,支付高温津贴750元。当地仲裁委受理后,驳回了莫先生的全部请求,包括其提出的高温费的请求。

  此后,莫先生一纸诉状将陶瓷公司告上了法庭。

  判决:非高温作业也可领“高温费”

  对于莫先生追讨“高温费”的诉求,陶瓷公司表示,他们从未安排莫先生从事高温作业,其工作环境是室内安装有风扇的非高温区。另外,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支付高温津贴的规定。再者,莫先生每月领取时已被告知没有发放高温补贴,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莫先生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莫先生不属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故其高温津贴标准应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发放年度为2007年9月、10月,2008年6月至10月,共700元。

  该案是禅城区法院首例高温津贴判决。由于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莫先生的其他请求,目前莫先生已经提起了上诉。

  nbsp; 记者调查

  nbsp; 被欠高温津贴职工敢怒不敢言

  有律师表示,广东高温津贴的标准产生于2007年,是相关部门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

  记者了解到,在佛山,职工拿不到高温津贴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但敢于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的却不多,不少工人认为,现在工作难找,为了几百元的高温津贴得罪老板,得不偿失。

  “拿不到的高温费,其实就是中小私企员工权益被忽视的一面镜子。”相关律师表示,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应该在这其中发挥其作用,使企业主更加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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