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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缴社保偷梁换柱 暗扣员工工资被判令返还

2019-05-06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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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交社保竟实行“双重标准”。阿晴属于本市非农业居民,公司方面虽以“企业在职本市人员”的身份为阿晴办理社会保险,却只按照“本市农户职工”的标准缴纳保险费,差额从阿晴的应发中扣除并代缴,使原本应该由公司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转嫁给员工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交社保竟实行“双重标准”。阿晴属于本市非农业居民,公司方面虽以“企业在职本市人员”的身份为阿晴办理社会保险,却只按照“本市农户职工”的标准缴纳保险费,差额从阿晴的应发中扣除并代缴,使原本应该由公司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转嫁给员工,实质上是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

缘起:员工发现工资被克扣惹纠纷

阿晴2000年到集美某眼镜公司打工,双方从2005年4月起才开始签订。确立后,公司开始按相关规定,以我市职工的身份为非农业户口的阿晴缴纳社会保险。得知能享受“企业在职本市人员”社保这项后,已过不惑之年的阿晴欣喜万分。哪承想,此举竟是公司有意实施的“障眼法”。

细心的阿晴发现,每月到手的工资相比应得的少了一部分,阿晴向公司抗议,然而,直到2008年9月合同期满,事情仍没改观,阿晴坐不住了。

细察之下,阿晴才得知真相——这三年来公司名义上是以“企业在职本市人员”的身份为自己参保,实际上却以“本市农户职工”的标准为其缴费,其间的差额则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

阿晴向集美区劳动争议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先前被扣去的社保缴费差额。仲裁委裁决公司应返还阿晴社保差额1万余元。阿晴所在的公司不服裁决,将阿晴告上法庭。

判决:公司应返还缴费差额1万余元

法庭上,集美某眼镜公司辩称:当初双方约定了阿晴虽以本市职工身份参保,但公司方面只承担本市农户职工标准的缴费义务。对此,阿晴坚决否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阿晴是非农业户口,集美某眼镜公司虽然从2005年4月开始“以本市职工的身份”为阿晴缴纳社会保险,却只按照“本市农户职工”的标准缴纳保险费,差额从阿晴的应发工资中扣除并代缴。

一审法院认为,集美某眼镜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应将多扣的工资返还给阿晴。至于公司所言该行为缘于其与阿晴的约定,因没有证据,故不予支持。近日,二审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即公司返还阿晴社保缴费差额1万余元。

作者:郭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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