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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能约束招聘的公司吗

2019-04-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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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资a公司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了许先生,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2004年6月1日,公司突然收到另一家竞争对手b公司的函,该函中明确告知a公司:被贵公司聘用的许某曾是b公司员工,公司与许某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2004年4月底,许
外资a公司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了许先生,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2004年6月1日,公司突然收到另一家竞争对手b公司的函,该函中明确告知a公司:被贵公司聘用的许某曾是b公司员工,公司与许某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2004年4月底,许某单方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依约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函件还告诉a公司:双方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录用许某的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劝告贵公司立即解除与许的劳动合同,本公司将向该员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届时,贵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经调查核实,b公司所说情况基本属实。a公司认为,本公司并不知道许与原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按照正常的途径录用,并没有任何违规的行为。

a公司的看法对不对呢?

许某与原公司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只能约束协议的双方,而a公司并非协议的一方,因而该协议对a公司没有约束力,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如果a公司冒然单方解除与许的劳动合同,将面临尴尬境地:a公司与许的劳动合同也是受到劳动法保护,公司在许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若该员工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向a公司主张权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a公司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我们认为,a公司目前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仍按约履行与许的劳动合同。若许因与原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a公司可按正常途径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若该员工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a公司也可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若因此与原公司发生争议,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该员工承担,与a 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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