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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带薪休假上的“零投诉”引人深思

2019-04-03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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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是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第一年。记者调查发现,除了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外,一半以上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大都没有落实上述规定。然而笔者采访一些区劳动仲裁部门时,对方均表示:至今尚无一起因休年假而产生的劳动纠纷,众多劳动者与

    2008年是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第一年。记者调查发现,除了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外,一半以上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大都没有落实上述规定。然而笔者采访一些区劳动仲裁部门时,对方均表示:至今尚无一起因休年假而产生的劳动纠纷,众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纠纷还主要停留在维

    权、拖欠工资等方面。

    尽管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无论对劳动者来讲还是对用工单位来说都有诸多好处——微观上,有利于促进职工身心健康,调节工作压力,有利于促进雇主与雇员的和谐,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宏观上,有利于刺激消费需求,释放更多旅游消费的潜力,优化整体的经济环境。尽管劳动者也是十二万分地巴望着能真正享受带薪休假,甚至对剥夺自己休假权利的老板忿忿然,然而轮到真正让他们去主张自己的权利——投诉,他们又都害怕了,退缩了。

    其实仔细想想,这种结果并不难理解。因为,对于劳动者来讲,劳动力市场本来就严重地供过于求,工作本来就难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影响之下,有些单位在大幅裁员,保住自己已有的饭碗尚且有一定的难度,还敢奢谈带薪休假?还敢去投诉单位没有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而对于企业个体来说,由于资本的本能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员工休假肯定是能省就省,在全社会都未落实带薪休假的情况下,别人没落实带薪休假而自己落实带薪休假,无疑会额外加大自己的经济成本,降低自己的竞争能力,在没有外力强力干预的情况下,谁会傻到主动地让员工带薪休假呢?

    虽然从理论上说,“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中的每项规定都必须依法执行,不执行带薪休假将视同为违法行为。如果员工提出休假,而单位既不批准又不给补偿,公务员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反映,事业单位职工可申请人事仲裁,企业员工及个体工商户的员工等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而且我们也可以断定,最终的结局是员工们赢。但在劳资双方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他们敢与单位“较真”吗?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他们唯一能够选择的就是放弃自己休假的权益以及放弃休假后应得的报酬。“劳动者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与用人单位闹翻的。”这才是最真切的现实。

    看来,要将“带薪休假”这项“写在纸上的权利”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让每一个劳动者都实实在在地享受到,政府部门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不仅要加大制度推行的力度,还要规范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增加一些必要的硬性约束,与此同时还要对一些操作细节进行完善,否则,关于休假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就会被演绎得五花八门,执行的随意性太大,企业职工带薪休假的权益就得不到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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