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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断了档”你该怎么办?

2019-04-1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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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同一家公司同一个岗位工作了4年多的杨先生,最近才发现自己先后与两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直到上了法院杨先生才恍然大悟,在一家公司上了4年多班的他,竟是和两家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一个老板用了名下两家公司的名义在他的劳动合同上盖章,还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关的经
在同一家公司同一个岗位工作了4年多的杨先生,最近才发现自己先后与两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   直到上了法院杨先生才恍然大悟,在一家公司上了4年多班的他,竟是和两家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一个老板用了名下两家公司的名义在他的劳动合同上盖章,还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关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年终补贴、加班费等费用。5月27日,在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悉心调解下,杨先生所在的公司表示愿意给付杨先生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共计1.3万余元。   工作4年突遭辞退   今年刚过而立之年的杨先生,于2004年3月进入无锡一家机械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办公室主任,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杨先生工作认真出色,合同期满后,公司与杨先生又续签了用工合同。可没料到,今年1月4日杨先生收到公司发出的辞退信时,公司只承诺辞退后支付其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突然收到辞退信的杨先生感到一头雾水,想到自己在公司里辛辛苦苦干了4年,公司怎么可以这样随随便便地将自己辞退。忿懑之余,杨先生先是提出了劳动仲裁,但由于公司没有上海市的营业执照,仲裁未能受理。随后,杨先生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杨先生诉称,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从2004年3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止,自签约至今是一年一签没有断过,月薪3100余元。他在公司连续工作了4年半,加上合同期内被辞退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因此杨先生要求单位支付5.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年终补贴、加班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庭审理“阴阳”合同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杨先生虽一直担任该公司驻沪办事处的办公室主任,岗位、薪水也不变,“老板”也是同一人,但其劳动合同却显示,这4年多来有2家公司先后和他签订过劳动合同,连续的工作经历被一纸合同搞得“断档”了。据杨先生说,2004年3月1日他应聘进入该机械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零4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期至2005年的7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两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这两份合同上盖的章却是另一家原料公司的公章,该公司的幕后老板也是其所在公司的老总。另外,就在与这家原料公司签订的合同期内,最初聘用杨先生的那家公司又与他签了一份为期8个月的劳动用工合同,即2007年4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嗣后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12月31日。   法庭上,杨先生诉称,自己始终在一家公司内工作,岗位也未曾发生过变化,劳动手册也是一进公司就上交了,至今公司未归还他,也没有为其办理过退工手续,经查询其社保费也是由这两家公司交替为其缴纳的。杨先生认为,公司应按连续工龄支付他的节假日加班费。公司对杨先生反映的事实认可,但对其提出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表示异议。公司辩称,公司与杨先生的合同期应当从2007年4月1日起算,两家公司虽是同一个老板,但不是同一个公司。   双方让步调解成功审理后,经法官地耐心调解,杨先生和所在公司终于达成一致,公司支付杨先生今年一月份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终奖和一个月的工资,共1.3万余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对笔者说,该案中,杨先生所在公司虽然未曾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资,但却用了A、B两家公司的名义与员工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容易使不知就里的劳动者疏忽,让劳动者原本连续的工龄断档,使劳动者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对待,有疑惑的地方要弄清原委,否则极易失去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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