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申请:
2、个人申请;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5、《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伤认定决定书;
7、老工伤的需提供证明工伤的原始资料;
8、其他必要资料;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2. 停工留薪期
2.1 停工留薪期怎么计算?
答:工伤事故发生以后职工需要进行救治,这一期间不能从事工作,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延长申请需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2 停工期间的待遇如何?-
答:工伤事故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没有重大的违纪或者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虽然受伤的职工住院治疗不能继续上班了,他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所以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一个停工留薪期。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和上海本地人员的待遇是一致的。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按月支付,通常工伤职工的基本工资是能够得到保障的,而不是说只要企业投保了外来人员的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以后就不要再对员工支付任何费用了。
2.3 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
答:现实中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都比较短,所以一般停工留薪期结束前后劳动合同也终止了,除了重度伤残的情形(1-4级)将保留原劳动关系外,其他情形下原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单位发放工资和帮助缴纳社保随着劳动关系的终止也将停止,而且此后单位往往不再会与该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了。除了符合可以退出工作岗位情形等级的职工外,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再谋就业出路。考虑到该职工再找工作会有困难,单位应支付给其一笔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要强制原单位继续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是不行的,该伤残的人员今后的生活就只能靠一次性取得的工伤保险赔偿来补偿了。
3. 赔偿待遇标准和程序
3.1 外来从业人员和当地人员在工伤保险赔偿上有什么不同?
答:上海市对外来从业人员和对本市从业人员在保险待遇方面是有所区别的,一是本地人员的工伤保险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支付;二是考虑到外来从业者流动性较大,对确定的赔偿金各个项目额进行一次性支付,而不像当地人员一样除伤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用之外的项目按月发放。
虽然上海市政府提高了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取得赔偿金的数额标准,但是由于以上差异带来的在现实中外来从业人员取得的工伤赔偿与当地从业人员相比偏低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3.2 因工受伤或者致残如何赔偿?
答:因工受伤或者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根据受伤的程度不同,共有十级,每级对应不同的待遇(从1级到10级受伤的严重程度一次递减)。赔偿数额随着年龄的递增而减少。最高额是78.9万。各个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附在后面。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项目的费用;
3.3 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其家属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答: 因工死亡的人员的亲属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以下几项赔偿: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200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单位:万元
级别 年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5岁及其以下 78.9 70.8 62.8 44.3 28.3 21.9 4.0 3.0 2.0 1.2
26 77.0 69.1 61.2 43.2 27.7 21.5
27 75.0 67.4 59.7 42.1 27.2 21.0
28 73.1 65.6 58.2 41.1 26.6 20.6
29 71.1 63.9 56.6 40.0 26.0 20.2
30 69.2 62.1 55.1 38.9 25.5 19.7
31 67.2 60.4 53.5 37.8 24.9 19.3
32 65.3 58.6 52.0 36.8 24.3 18.8
33 63.4 56.9 50.4 35.7 23.7 18.4
34 61.4 55.2 48.9 34.6 23.2 18.0
35 59.5 53.4 47.4 33.5 22.6 17.5
36 57.5 51.7 45.8 32.4 22.0 17.1
37 55.6 49.9 44.3 31.4 21.4 16.7
38 53.7 48.2 42.7 30.3 20.9 16.2
39 51.7 46.4 41.2 29.2 20.3 15.8
40 49.8 44.7 39.6 28.1 19.7 15.3
41 47.8 43.0 38.1 27.1 19.2 14.9
42 45.9 41.2 36.6 26.0 18.6 14.5
43 43.9 39.5 35.0 24.9 18.0 14.0
44 42.0 37.7 33.5 23.8 17.4 13.6
45 40.1 36.0 31.9 22.7 16.9 13.1
46 38.1 34.3 30.4 21.7 16.3 12.7
47 36.2 32.5 28.8 20.6 15.7 12.3
48 34.2 30.8 27.3 19.5 15.2 11.8
49 32.3 29.0 25.8 18.4 14.6 11.4
50岁及其以上 30.3 27.3 24.2 17.4 14.0 10.9
3.4 外来从业人员如何领取工伤保险?
答: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到相关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保险凭证;
2、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身份证明;
3、《工伤认定书》,有致残等级的,还应提供《鉴定结论书》;
4、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
5、因工死亡的,应提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关系证明;
6、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保险公司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其中由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支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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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答:在我国工伤保险是一项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如果不缴纳,用人单位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在保险缴纳的时候,是用职工、用人单位、国家三方面共同承担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而设的,所以职工通常情况下不会故意不缴纳工伤保险,而现实中往往会出现用人单位甘冒受罚的风险不替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外来从业人员遇到的这类情况更多一些。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话,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该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同等情况下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
另外,实践中有一些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会以工伤是由于职工的重大过失造成的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对的,只要符合工伤或者被视为工伤的情形,职工个人就不用承担责任。所以,只有两种可能, 一种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单位尽了缴费义务当然不承担;另一种全部由单位承担,因为单位故意不承担国家强制社保的缴费义务。
由于向企业追讨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不像投过工伤保险的人员只要符合标准就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所以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关心单位是不是给自己办理了工伤保险。有一个办法可以确认: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