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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方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但是主要责任,现对方起诉要我赔付事故费用,请问: 1.对方单位为其缴纳了综合保险,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但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能否认定为工伤? 2.上述对象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其住院医疗费用享受哪些待遇?如有待遇,其由综合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能否在本人赔付的事故医疗费用中扣除?

交通事故
2009-09-21 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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