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津贴标准
发放办法
其他有关问题
(一) 实行范围
全省石油销售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工种岗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二)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分为三个等级。甲等每人每天1.20元,乙等每人每天1.00元,丙等每人每天0.8 元。
(三)发放办法
1.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实际工作不满半天的不发;工作满6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因工作需要,不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到实行津贴的岗位工作时,可按照同工种的标准计发。
3.实行岗位津贴的职工,不论因何原因离开本岗位的,从离开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停工期间不发给津贴,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酌情减发或不发津贴。
(四)其它有关问题
1.本通知规定支付的岗位津贴,在工资基金项目中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2.实行岗位津贴的工种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因生产程序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企业实行岗位津贴,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因实行岗位津贴,而减少的企业利润,不得调整承包上交任务。
5.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起执行。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石油公司《关于建立石油销售企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 》(1992年9月9日鲁劳发[199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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