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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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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本文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3.本文中所称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

    1.本文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2.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3.本文中所称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4.本文中所称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5.本文中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阶段,完全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企业,其主管部门可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详见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8日 津劳工字[1995]7号)、《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津劳工字[1994]342号)、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25日 津劳工字[1995]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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