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乃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订定员工之薪资结构与给付原则,并将升迁、奖惩等办法共同订定之。
第二条 薪资决定的原则
员工薪资比例,应考虑社会的薪资水准、公司的支付能力、本人的工作能力、年龄、尽责态度、年资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原则下,而订定之。
第三条 薪资包括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两大部份。
第四条 支付期限
薪资之计算期间,乃自上个月20日开始至该月21日为止之薪资,并于每月25日给付薪资。
第五条 薪资之非常给付
员工结婚、生子、死亡或疾病、受意外灾害时,可不依前条之规定,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支付薪资。但薪资给付以已执勤之薪资为基准。
第六条 薪资的给付型态为月薪制。
职位包括总合职及定型职两种。
部门经理8.800元-11,200元
配偶 1,000元
(二)直系亲属六十岁以上者 400元
(三)直系亲属及弟妹未满18岁者 400元
第三章 基准外薪资
第二十二条 时间外勤务津贴
员工因业务上需要而必须在勤务时间外继续完成业务时,公司得依员工加班时数依下列计算方式给予时间外勤务津贴:
基本薪资+附加薪资/ 一个月规定平均上班时数′1.30
第二十三条 假日出勤津贴
假日出勤津贴之计算同前条之规定办理.但隔日补休者,则不给付该项津贴。
第二十四条 深夜勤务津贴
深夜勤务时间乃自晚上十时至翌日清晨五时为止之勤务,其津贴之计算,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阶层之主管不得申请时间外勤务、休假日出勤及深夜勤务津贴。
第四章 调薪及升迁
第二十六条 调薪
公司视业务成长率及员工之绩效成绩及贡献度,在每年12月31日起实施调薪。
第二十七条 定期调薪的内容
(一)定期调薪包括自动调薪及核定调薪两部分。
(二)自动调薪乃调整基本薪资中的年龄薪资(依第十五条之规定)及年资薪资(依第十六条之规定)
(三)核定调薪乃调整基本薪资中之职能薪资(依第十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金
第二十八条 奖金的支付
公司视业绩的成长情况,在每年7月(上期)及12月(下期)根据人事科及各单位主管评估在职员工之勤务考绩、出勤率及贡献程度后,决定奖金发放之标准。
第二十九条 奖金计算期间
(一)上期(7月)奖金之计算期间,乃自去年10月21日开始至本年度4月20日止,并与七月份之薪资一并发放。
(二)下期(12月)奖金之计算期间,乃至本年度4月21日开始至10月20日止,并与十二月份之薪资一并发放。
第三十条 附则
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