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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

2019-03-3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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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古某是某石油化工厂货运装卸组的工人。货运装卸工作一般随车辆、货运产品生产情况决定,具有不固定性,古某等人经常在上班时间无装卸任务,却常在下班后因运输货物的车辆进厂需要立即装卸而延长工作时间,古某所在的班组有时要到完成了装卸任务后才能下班,且

【案情】

古某是某石油化工厂货运装卸组的工人。货运装卸工作一般随车辆、货运产品生产情况决定,具有不固定性,古某等人经常在上班时间无装卸任务,却常在下班后因运输货物的车辆进厂需要立即装卸而延长工作时间,古某所在的班组有时要到完成了装卸任务后才能下班,且装卸货物的时间也不确定,但因化工厂每月给予古某一定的加班工资,因此古某对此也没有意见。

后来,石油化工厂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企业内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古某所从事的装卸劳动也属于被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此后,古某的工作常需要超过8小时,且没有加班工资。对此,古某非常不满,遂向化工厂提出在8小时以外加班应该获得加班工资。而化工厂拒绝了古某的要求,原因是化工厂对古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古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化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并加发所拖欠工资 25%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不定时工时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案例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化工厂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且是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古某不存在加班问题,遂裁决对古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古某的工作属于装卸,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古某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是没有依据的。在这起劳动争议中,古某败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对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的不了解,而另一部分则是由于企业未就工作时间问题向职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希望企业领导能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在职工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以避免由于认识不全面而产生劳动争议,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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