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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春节前“被放假”工厂需付工资和生活费

2015-02-06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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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朱小姐是东莞某加工厂的员工。近来,朱小姐所在工厂没接到订单,老板眼看旧单准备做完,又没有接到新订单,而且就来要过年,于是就决定提前停工,除留下几名员工继续完成旧单和看守工厂外,其他员工在1月20日...

  朱小姐是东莞某加工厂的员工。近来,朱小姐所在工厂没接到订单,老板眼看旧单准备做完,又没有接到新订单,而且就来要过年,于是就决定提前停工,除留下几名员工继续完成旧单和看守工厂外,其他员工在1月20日放假回去过年,直到元宵节过完,3月9日才回来开工。

  朱小姐等“被放假”的员工问老板这段时间工资怎么计付时,老板表示这段时间员工们是放假,没为工厂提供劳动,当然不计付工资。朱小姐认为自己是“被放假”,不是自己不提供劳动,而且工厂原因致自己无法提供劳动,工厂做法不合理,于是到寮步镇法律援助办事处进行咨询。那么,工厂这做法正确吗?

  工厂这做法是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的,未付出劳动当然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年休假期、计划生育假等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没有提供劳动,也照样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本案也属特殊情况之一,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而本案中朱小姐等“被放假”是由于工厂原因所造成,也就是说工厂在第一个月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向朱小姐等“被放假”的员工支付工资,此后则必须按照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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