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包工头卷走工资用工单位连带清偿

2019-04-03 08: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审结了原告32个农民工与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席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依法判令第三人支付拖欠,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3月,京鑫公司承建位于元氏县某单位房屋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席某。随后,由席某带领闫某等32名农

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审结了原告32个农民工与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席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依法判令第三人支付拖欠,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3月,京鑫公司承建位于元氏县某单位房屋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席某。随后,由席某带领闫某等32名农民工到该房屋工程从事工作,并约定了工资事项。劳务结束后,京鑫公司将工资支付给席某,后因席某未全额支付闫某等32人工资,32名农民工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提出申请,要求席某支付工资,京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席某支付闫某等人工资,京鑫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闫某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裕华区法院,要求被告京鑫公司及第三人席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应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席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被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并已支付报酬,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第三人招用的32名劳动者,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连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第三人偿还原告工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829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包工头把钱卷走了,没给工人工资,怎么处理
承包工程中发生纠纷,有以下的处理方式:    1、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3、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