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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勤车上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视同工伤吗?

2015-09-07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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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案件回放

  李某在单位从事后勤工作,工作内容为收发报纸资料。2012年5月11日下午五点半,李某正常下班,乘坐本单位通勤车回家。由于公司离职工家属区较远,很多人都在车上闭目养神。通勤车快到家属区时,李某突然感觉心脏不适,连忙叫司机师傅停车,由单位两位同事陪同打车到就近医院就诊。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李某还是在送医院后48小时内死亡。

  事后,李某的家属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而单位以李某不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为由不同意工伤认定申请。

  李某家属认为,通勤车应当视同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李某的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工伤,于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这起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和研究讨论,作出了李某的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视同工亡的认定决定。李某家属不服,遂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基层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李某家属又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级法院审理后,仍然维持了基层法院的判决。

  小编来分析——

  “视同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

  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例如,清洁工人负责的清洁区域即为该工人的工作岗位;车床工人的工作岗位即该工人的车床区域。

  TIPS:按照工伤保险定义的原意,工伤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所以突发疾病本来并不属于工伤的范畴,将突发疾病死亡纳入工亡主要是考虑到工作岗位的突发疾病与工作原因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对工亡范围做了适当的扩大。

  通勤车上≠工作岗位

  李某是在下班途中的通勤车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勤车可以理解为是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是其“工作岗位”,因此,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和本意上看,认定工亡的条件不充分。

  换句话说,突发疾病认定为工亡的条件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缺一不可。假设李某是班车司机,在开车时(或者前后准备阶段)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亡的理由就比较充分,因为那是他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小编感言:实际工作中,一些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往往认为应当在工伤认定中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这个理念当然没错,但是俗话说“法不容情”,也表明了法律的严肃性。西方有句名言:“法律如果不被遵守,则形同虚设”。如果法律存在不足,必要时可以修改法律,但是在法律修改之前,还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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