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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转包发生工伤 谁承担责任

2014-08-2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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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南通六建公司是某厂房工程的承包人,但该公司将油漆工程分包给李某,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李某和王某均无用...

  案例:南通六建公司是某厂房工程的承包人,但该公司将油漆工程分包给李某,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南通六建公司是用工单位,但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李某,李某又违规转包给王某,王某雇用张成兵,出现工伤,最初的用工单位南通六建公司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司法解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说:“现在一些包工头,出了事情就跑了,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用工单位来负责。司法解释的规定既有利于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又有利于追究承担法律责任的转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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