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身患矽肺病、6级伤残的朱采彬领了6300元工伤津贴后,和所在煤矿“了断”。此后,朱一直喊冤,并和煤矿及主管部门打了4场官司。
一次性了断 工伤
1981年11月,时年24岁的朱采彬被招入大足县工业局下属的玉龙煤矿,当采煤工。能洗净“泥腿子”、成为国营单位的工人,他成了老家人羡慕的对象。
美好的感觉没维持几年——1987年上半年,朱采彬开始感觉胸闷气喘,呼吸不畅。经市防疫站鉴定,他患了一期(矽肺)职业病。此后,单位按规定对其照顾。
2000年7月至8月期间,朱采彬听到玉龙煤矿改制的风声。8月,他申请病退;9月,他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此后,玉龙煤矿向有关部门递交有关朱采彬等人因职业病退休的报告,但不知是什么原因,没有下文。
2000年11月,大足县体改办、国资办、煤管局联合发文,同意对玉龙煤矿国有资产整体出售。这份文件中,三部门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整体部署,严格按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同月16日,玉龙煤矿书面通知朱采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给付了一次性安置费和6300元的一次性工伤津贴。和朱采彬一样患矽肺病一期、伤残等级六级的矿工还有曾流昌等4人。两个“一次性”,意味着他们拿钱走人!
此后,煤矿卖给了张某等人。双方约定,由出售方负责原有职工的安置和处理遗留问题。
四场官司 均败诉
多方反映无果后,朱采彬等人开始诉讼。
据了解,朱采彬等5人于2001年11月12日向大足县劳动局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超出申诉时限”没被受理;2002年1月,朱采彬把玉龙煤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每月支付伤残抚恤金并每月发给工伤津贴。
然而,此时的玉龙煤矿虽然牌子还在,但已卖给张某等人,更名为永盛矿业有限公司。由于新的采矿证尚在办理之中,无法变更工商登记,所以张某等人一直援用原玉龙煤矿的营业执照。
大足县法院认为,玉龙煤矿已不复存在,援用其营业执照的永盛公司并没有和朱采彬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按照出售协议,张某等人并没有安置原玉龙煤矿职工的义务,因此驳回了朱采彬的诉讼请求。
朱采彬上诉,市一中院认为朱采彬与玉龙煤矿的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故而撤销原判,驳回了朱采彬的诉讼请求。
“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朱采彬看到一线希望。他找到代替原煤管局行政相关职能的县安监局。该局答复,玉龙煤矿当初的改制符合文件精神,且朱采彬等人自愿选择了一次性安置并领取了相关费用,因此“安置问题已得到了解决”。